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2403号 原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33560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珽,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聊城路与日照路交汇处(聊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PERE5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