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1884号
原告: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
负责人:***。
原告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1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的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本市开发区,此案应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起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秀军
人民陪审员*莹
人民陪审员沈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