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

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4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舟平,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太平村六组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光辉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周晓璐
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