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303民初4289号
原告: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宪超、顾泽皓,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
原告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泽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鼎公司支付货款744779.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0921.51元,合计955700.8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九鼎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新兴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九鼎公司支付货款611705.83元。事实和理由:为建设洛阳市升龙广场项目,九鼎公司自2012年8月起陆续向新兴公司采购开关、插座等货物。根据九鼎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盖章确认的《住来账项询证函》,截至2016年12月31日,九鼎公司仍有794779.35元货款未支付新兴公司。后经新兴公司多次催要,九鼎公司仍拖欠新兴公司货款744799.35元。新兴公司也履行了交货义务,九鼎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九鼎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所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5日,九鼎公司(甲方)与新兴公司(乙方)签订E区户内开关插座购销合同一份,由新兴公司向九鼎公司供货,其中违约责任部分载明: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10月30日,新兴公司向九鼎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对账单中载明:至2015年10月30日止应付账款为892341.94元。九鼎公司在对账单下方载明“其中:洛阳升龙广场未付款金额794085.75元,人民币: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伍元柒角伍分整,济源升龙城未付款金额83073.52元,人民币:捌万叁仟零柒拾叁元伍角贰分,共合计877159.27元,人民币:捌拾柒万柒仟壹佰伍拾玖元贰角柒分整”并加盖公章。2017年2月13日,新兴公司向九鼎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877544.31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807158.81元。九鼎公司在往来账项询证函下方载明“其中:洛阳升龙广场未付款金额711705.83元,人民币:柒拾壹万壹仟柒佰零伍元捌角叁分整,济源升龙城未付款金额83073.52元,人民币:捌万叁仟零柒拾叁元伍角贰分,共计794779.35元,人民币:柒拾玖万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伍分”并加盖公章。2017年1月19日,九鼎公司向新兴公司转款50000元。2017年8月28日,新兴公司向九鼎公司出具函一份,载明: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744779.35元。庭审中,新兴公司称,九鼎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其转款50000元,2018年7月17日向其转款83073.52元,故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九鼎公司支付货款611705.83元,并自2015年10月30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购货数额支付对应价款。2015年10月30日的新兴公司与九鼎公司对账单及往来账项询证函,能够证明买卖双方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之前多次往来款项的清算,故新兴公司起诉要求九鼎公司支付611705.83元货款及按照合同约定对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11705.83元;
二、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611705.83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南京熊猫新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7元减半收取为4959元,由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