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19某某与某某、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81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纬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