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722号 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新街68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