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693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
法定代表人:严光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655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事实和理由:荥阳市索河湾一期工程由被告承建。自2016年起,被告雇佣原告做室内维修工。原告具体由被告公司负责人赵全管理。赵全许诺原告每干一天按200元计算工资。至今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工资7059元,2019年度工资19500元。有被告委托的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索河湾花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工程维修单为凭。至今被告共下欠原告工资款26559元,原告多次讨要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在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4749号民事判决中,查明位于荥××市××·××河湾××、××、××、××、××#××幢高层;18、19、23、24、28、29、32、33#计8幢多层;商业1、2、5、6、9#计5幢沿街商业房及相关地下车库工程,系由郑州农工商华臻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另查明该建设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为赵全。
本院认为,原告自述荥阳市索河湾一期工程由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及承建,其受被告该公司负责人赵全雇佣、管理。但生效判决已经查明农房索河湾花苑一期系由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主张的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建设施工。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利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