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5897号之一
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31号。
负责人:刘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蕊,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19号。
法定代表人:严光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保全费2307元,合坟5629元,由原告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