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02民初1325号 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濂溪大道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3286650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820412XD。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董事长。 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西街9号院3号楼1层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7299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15400元,并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招标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的招标代理公司,就“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原告分别投第1包、第4包、第5包、第7包、第9包、第11包、第12包、第13包,该8个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资料表”序号9中,均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银行担保保函、电汇等非现金形式,缴入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营业部账号:0200××××1122,再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开具收据,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密封递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且需在收据背面写上投标单位的银行账号、开户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用于后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是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分别缴纳1.56万、2.37万、0.7万、1.01万、3.52万、8.31万、3.9万、1.8万,共计23.25万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12月17日开标,原告未中标。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4月23日、6月15日分别向原告退回保证金0.7万、5万、6.01万,共计11.71万元,尚有11.54万元至今未退。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均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2019年11月26日,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招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委托,对“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提交密封投标,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进行公开开标。在招标文件之“投标资料表”中,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投标单位在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前投标保证金缴纳至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营业部0200××××1122账户,投标保证金需采用支票、汇票、银行担保保函、电汇等非现金形式。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投标单位需到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航天大楼十一层财务)开具收据,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密封递交(需在收据背面写上投标单位的银行账号、开户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用于后期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在投标中存在欺诈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有效期90天。2019年12月9日,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营业部0200××××1122账户汇入“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一包:消防头盔)投标保证金156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四包:阻燃防静电内衣)投标保证金237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五包:阻燃毛衣、阻燃袜子、阻燃头套)投标保证金70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七包:消防安全腰带)投标保证金101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九包:抢险救援头盔)投标保证金352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十一包:抢险救援靴)投标保证金831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十二包:抢险救援手套)投标保证金39000元;“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第十三包:抢险救援服收纳包)投标保证金18800元。以上8项投标保证金共计232500元。2019年12月17日上述项目公开开标,确定了中标人,但原告单位未中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020年4月10日,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转账7000元投标保证金至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7272××××5540账户;2020年4月23日,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转账50000元投标保证金至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7272××××5540账户;2020年6月15日,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转账10100元投标保证金至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7272××××5540账户;2020年6月15日,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转账50000元投标保证金至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7272××××5540账户。以上4笔转款共计117100元,即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已退还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17100元。截至起诉前,被告尚有115400元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1年4月7日,原告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15400元,并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公司企业信息、北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标升级专项招标文件8份、九江银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记账凭证8份、163网易免费邮箱收件箱招标文件、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份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依照被告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将8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共计232500元全部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确定原告公司未中标后,将原告公司先前缴纳的232500元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现被告未信守承诺,只将其中的117100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尚有115400元未退还,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继续履行。依照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要求,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有效期为90天;该项目于2019年12月17日开标,而被告第一次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在2020年4月10日(7000元),也就是在项目开标后3个多月,才向原告退还部分投标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公司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也叫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被告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现原告为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未如数退回,招标代理机构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和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均应承担继续履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现争议标的“投标保证金”为给付货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九江市濂溪区,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不到庭,也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江西瑞斯科救援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15400元,并支付以115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LPR数据为4.05%)计算的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投标保证金115400元全部付清为止的逾期退款利息(也叫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经泰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