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1153号
原告:苏州市风和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3号(一楼105-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荣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林梓社区居委会11组(明珠花园2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风和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风和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风和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风和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苏州市风和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