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54某某与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06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