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5627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53377X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纺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