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5627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53377X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纺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