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307号
原告:***,女,壮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53377X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纺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与被告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