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6民初157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421385.21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1385.2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