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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沈阳林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6民初1570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8元、申请费2627元,两项共计635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