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6民初1570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8元、申请费2627元,两项共计635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