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0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秦邮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09152406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8174J,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聚福社区中心区金港国际公寓**4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7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45519.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32947.86元,已缴纳受理费人民币4290元,执行费人民币466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