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7129号
原告: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秦邮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国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古城镇瓮厢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国力吊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