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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2民初1144号 原告: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金属家具产业科技园内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8265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于2015年期间向原告赊购了药品架及办公用品后拖欠了货款82650元未偿还给原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拖欠的货款82650元被告认账,但被告不同意承担利息,另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只同意承担一半。因被告现在经济比较困难,被告打算分两年将拖欠的货款82650元偿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于2015年期间以赊购的方式向原告购买了药品架及办公用品转手出卖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17年10月8日被告尚欠货款92650元未偿还给原告,故被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原告货款92650元的欠条,在该张欠条上注明了“此款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按第一个月1.2%月利率计息,以后按每逾期一个月利率递增2%计息,至月利率4.8%止”。因此后被告仅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偿还了货款10000元,且原告曾向被告催收尚欠的货款82650元未果,故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货款82650元未偿还给原告是不对的,现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货款8265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包括:1、货款92650元的利息,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货款82650元的利息,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将货款82650元全部偿还给原告时止按月利率12‰计算。另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货款8265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包括:1、货款92650元的利息,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货款82650元的利息,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将货款82650元全部偿还给原告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时止按月利率12‰计算)。 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