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164号
申请人: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588408XXX。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6109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6109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