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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西青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如,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青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青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393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