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448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