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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景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448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