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7民初1007号
原告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倪智
书记员  傅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