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6702号 原告: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6E3A6F,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 经营者:***,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8955863U,住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诉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9元,由西宁城北隆鑫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