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976号 原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办公室员工。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河路11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