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976号
原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办公室员工。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河路11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