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710号
原告:徐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