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3民初1799号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办公楼1单元823、825。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彭祖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