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832907XW,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UQLE04D,地址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324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票号为2105303****050241号和21053034****147548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二、被告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0元,由被告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28日,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申请人保全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落于××县××镇陆港小镇(***庭)11号楼1**101室、11号楼1**401室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后本院又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睢宁××**镇陆港小镇(***庭)12号楼1-101、1-202、1-601、2-103室不动产四处;进入评估程序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移送审查。因异议审查未结束故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 三、2023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3年4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3年5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24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