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513号之二
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832907XW,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办公楼1单元823、825。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4315K,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陈倩,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69元,减半收取1533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34.50元,由原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戴培培
审判员  梁承君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