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7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22号风尚米兰小区三期写字楼1-904室。
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御品堂江苏国信地产101。
法定代表人:祖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303诉前调17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24.39元(户名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营业部、账号46×××66,开户行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53,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营业部、账号323600660018170747662,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账号1700000101201002536341)。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由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7124.3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营业部、账号46×××66,开户行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53,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营业部、账号323600660018170747662,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账号170000010120100253634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