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519号

原告:***,女,195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22号风尚米兰小区三期写字楼1-904。

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为3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人民陪审员  史永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