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519号
原告:***,女,195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22号风尚米兰小区三期写字楼1-904。
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为3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人民陪审员 史永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