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执保1646号
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中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华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中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华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华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832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锐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华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832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刘新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