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诉前调1766号
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22号风尚米兰小区三期写字楼1-904。
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维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24.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24.39元(户名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营业部、账号46×××66,开户行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53,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营业部、账号323600660018170747662,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账号1700000101201002536341)。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