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诉前调1767号
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22号风尚米兰小区三期写字楼1-904。
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维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84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账号:20×××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营业部,账号:46×××88、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营业部,账号:32360066001817077799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36),金额以1378428.25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