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宏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宏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9991号 原告: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35号-43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P45A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5号N3、N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7052402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0元,合计393元,由原告武汉百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