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无锡顺溜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541号 申请人:无锡顺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兴市。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顺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7925号。申请人无锡顺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顺溜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顺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