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捷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305吴江市捷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305号
原告:吴江市捷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联村4组。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该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城司路1199号3幢307。
法定代表人:吴燕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捷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