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江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外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居官林,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江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申请人江苏江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博建设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江苏江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庆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