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

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行初131号 原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朝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费月学,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京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40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8602行初567号。因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7月1日停止履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1民辖121辖批复,该案由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案号为(2020)苏0192行初131号。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进行的程序和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不再重复进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尹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