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962号之三
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行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永区东屏镇朝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795元,由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