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39号
原告:朱和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朱和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睛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和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和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0.90元,减半收取计4,040.45元,由原告朱和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