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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7807号 原告:邢某某,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邢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在施工云林路中学项目期间的劳务费、利息等,与邢某某于2024年9月2日起诉两被告要求支付其在施工高铁商务区初级中学工程项目期间的劳务费、利息等的(2024)苏0803民初7804号一案系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讼主体一致,只是两个不同的施工项目,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范围,应当依法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苏0803民初78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