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瑞金市金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724428998。
 法定代表人:杨和人。
 被执行人: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住所地**安市水头镇杏林山工业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956546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在南安市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71号裁决书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