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东16米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7244289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杏林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956546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