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81民初1628号
申请人:***,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人:***,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申请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16米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7244289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46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643353018182201900001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