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81民初1628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人:***,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申请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16米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7244289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赣0781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5409726000011083账户存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被申请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所有的车辆及**所有的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赣B×××××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赣B×××××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预查封案外人**所有的瑞金市金都大道九天御景四期17#201房产(合同编号:2018042600181),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5409726000011083账户存款4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