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1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东16米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7244289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洋美村内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1453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代垫的货款人民币20354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欠货款人民币203545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70元、执行费人民币2275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除银行存款及牌号为闽C×××××、闽C×××××、闽C×××××、闽C×××××、闽C×××××、闽C×××××、闽C×××××车辆外,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78098.52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件未执结案件,经分配,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偿158771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均系轮候查封,且查无车辆去向,本案暂无法处置。
 3、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20年1月1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因查无其下落,至今未能实施。
 5、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15877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