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843-1号
申请人:沈阳,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1339239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号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于苏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与被申请人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1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沈阳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1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6元,由申请人沈阳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石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羽曼
书 记 员 石银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