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84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号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于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明,淮安市清江浦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纪石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羽曼
书 记 员 石银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