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联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拓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9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4号
申请人江苏国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黎城镇大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毛周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毛周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拓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50号-2号综合楼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国联电缆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江苏拓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江苏拓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国联电缆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拓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拓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
申请人江苏国联电缆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康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