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50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0********,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二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1308109E),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建彬,男,1975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5********,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二十三组29-1号。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8********,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二十三组14号。
原告***与被告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建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须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